对发生责任事故的监理企业审核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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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三平

 

责任事故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中负有责任,所以怎么认定事故是不是责任事故,首先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主要原因、次要原因,再看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规定的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导致事故的发生及后果,如果没有就是非责任事故,一般都是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主要由不可抗力造成,有自然灾害等。所以,监理企业所监理的项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一般都负有监理责任。获证的监理企业在认证周期内监理项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认证机构也会根据事故原因及调查结果对所颁发的认证证书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作为审核员,在审核时应该关注哪些方面的内容?

 

1、对该起事故重点关注:事故的原因,主管部门对该起事故的界定及责任划分、事故处理,如:监理单位是否受到相应处罚(取消资质或停工等),需收集相应的主管部门下发的事故分析、责任界定、处罚等方面的通知;企业对事故整改措施的完成情况,包括企业事故原因分析、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和实施情况,以及主管部门对该起事故整改措施的验证情况,即事故是否已经结案,需提供复工通知书之类的文件。

 

2、企业是否针对此事故做到举一反三,杜绝不再发生;审核组需要抽取其他的监理项目实施的情况验证整改措施实施有效性。

 

3、审核组还需关注涉及到的企业管理、体系运行、暂停期证书标志使用情况等是否符合要求。

 

4、按合同及公开文件要求,企业发生事故应第一时间通知认证机构 ,企业为什么没有上报,今后如何避免等。

 

作为审核员,按照上面的关注点进行审核固然重要,但如何审核监理企业的监理责任风险源辨识和监理责任风险控制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在我国,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的使用状况等与承包工程相关的各项工作,实施监督,并对施工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在施工安全监理责任的履行过程中,也包含了责任风险的预防措施,包括预防过失责任风险、渎职责任风险、不作为责任风险和越位责任风险等。因此,正确、严格地履行监理自身的职业责任,是工程监理单位目前对监理安全管理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监理责任的风险源辨识

 

1、风险源的辨识应以存在事实的行为过错为准则。监理合同是由投资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规定了具体责任归属的监管委托合同。在施工安全监理方面,监理单位有权在发现违规施工或因技术原因引发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或停工整改,直至隐患排除为止。如遇到施工单位的不配合行为,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从而起到监督和安全生产保障的作用。监理单位如果对违反安全施工条例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则构成了行为过错,监理工程师应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但不承担施工行为的具体实行单位或建设参与者的建设安全行为过错责任。一旦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过错与责任的归属,往往成为界定难题。所以,当初签订的监理合同就成为监理单位责任界定的依据,这就要求监理单位在履行施工安全监理职责和承担监理责任的时候,做好风险的防范和应对准备。

 

2、施工安全监理行为过错风险的辨识包括专业责任、失职责任、越权行为错误责任和不正当行为责任四大类。

 

(1)专业责任。专业责任关系到监理工程师的职业严谨性,任何安全监理过程中的疏忽或失误都可能导致检查结果的偏差,从而影响对施工安全的准确控制,直接或间接的造成工程上的损失,从而使监理单位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应责任,付出一定的经济赔偿。

 

(2)失职责任。失职责任与专业责任不同,专业责任是无意的疏忽或失误导致的,而失职责任是明知不进行正常检查会造成监管不利的后果,却仍旧不按照程序来实施安全监督,或是明知工程施工中存在问题却不指出,加以严令整改,而是听之任之,从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的责任。因此,监理工程师将对失职的后果承担与专业责任相同的赔偿,此外也将受到法律、法规责任的进一步追究。

 

(3)越权行为错误责任。越权行为责任是监理工程师在个人的职业权限外进行非监理工程师行为的替代操作,或利用职务特性的影响来执行非专业规定的决策等行为,直接或间接的给工程带来损失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利用职务影响来向施工单位施加的非专业职责范围内的指令,不顾施工单位的反对,反而利用身份之便勒令强制执行的越权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将不同于专业责任的单纯性赔偿,而应根据其具体的指令划分责任的归属。首先,当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指令仍旧属于本身的专业职责范围时,可视为工作失误,按照专业责任来履行赔偿;其次,对于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指令,如果施工方没有明确的反对和提出异议,可视为施工方接受或默认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此后的具体施工行为属于施工方的自主行为,与监理工程师越权行为无关。

 

(4)不正当行为责任。利益是驱使监理工程师做出不当行为的起因,并由此引发的工程损失后果是由利益的提供者与接受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作为不正当利益的接受者,与利益的提供方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的各种监理责任风险的辨识是真实存在于安全监理工作中的,并由众多的涉案实例总结而出。作为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专业职责的过程中,可能因不当的行为而导致承担以上责任中的一种或几种并存的责任。尽管监理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将承担合同责任,而直接做出不当行为的监理工程师才是真正的责任归属人,尤其是涉及到重大行为过错而触犯了相关法律时,监理工程师将是第一责任方,接受责任追讨。

 

二、监理责任风险的控制措施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是实际施工工作的指导,施工方案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是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保证。施工组织设计不仅包括施工方案,也应该详细地写明施工需要的技术支持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施工现场的设备安装和供电方案。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更应该附加上专项的施工方案和安全要求,从而为安全监理工作提供应有的参考材料和监理依据。在监理工程师对整个施工方案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研究后,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施工安全监理标准,并经过各工段施工的技术人员或技术负责人认可签字后,送交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查。对于技术要求高的特殊工程,必要时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从而制定安全监理的基本标准,向工程安全负责。

 

检查安全标志。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是确保施工人员安全操作的辅助条件。在施工工地的入口、醒目地区、危险地段、大型机械旁、高压危险区域、出入隧道口、坑道或坑洞顶端、危险及有害物质存放处等都要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来提醒工作人员高度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从而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

 

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与保证体系。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相关施工人员是否具有从业的资格、特殊机械的使用或驾驶人员是否持有上岗资格证书等,都是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的安全保证基础。此外,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进行安全培训也是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督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火灾也是施工过程中重大的安全灾害之一,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和防火操作流程等的制定都是应对火灾的有效措施。另外,安全监理工作也包括对施工现场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材料的监控,防止违规操作带来的火灾隐患。

 

督促施工单位开展文明施工活动。安全施工不只是保证整个工程的顺利实行,还包括工程对环境和周边生活区的影响,也要控制在环境污染的界定值之下。考虑到噪声、粉尘、强光照明、震动和工程废料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危害,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不但要向施工现场的人员提供安全防具,也要对地下管线和周围相连建筑提供必要的防护,避免施工造成其他管线或建筑的损毁。

 

结束语: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监理企业实施审核,审核员应特别关注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并不等同于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监理工程师只是工程安全的监督者,而不是直接的施工行为人,因此监理工程师可以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自主地控制监理责任风险的触发几率,从而提高监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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