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获证客户: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5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并自2007年7月25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了“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请各相关客户组织学习贯彻落实《特别规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行政处罚风险。
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链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