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版实施规则相关工作安排 为保障新版实施规则的平稳落地,我机构将有序开展以下工作: 1.文件体系更新:于2025年12月26日前完成认证合同、程序文件等文件的修订,确保所有认证文件符合新规要求。 2.新版实施规则申请受理及执行安排:2026年1月1日起,我公司不再受理依据旧版实施规则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所有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皆按照新版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我公司不受理有机加工转换类认证的申请(依据新版规则,有机转换认证仅包含生产类别,加工类别不颁发有机转换认证证书)。 3.证书转换安排:2026年1月1日起,我公司将结合再认证为贵组织实施证书的转换及换发证书。 二、主要变化内容摘要 (一)认证申请阶段(新版实施规则5.2-5.3条款)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的条件和申请认证材料增加或变更以下内容: 1.认证委托人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并对产品的质量负责;(新版实施规则5.2.1条款) 2.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在五年内未因以下情形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或有机转换认证证书:(新版实施规则5.2.4条款) (1)提供虚假信息。 (2)使用禁用物质。 (3)超范围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4)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3.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公布的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新版实施规则5.2.6条款) 4.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承诺守法诚信,同一批产品不同时在两家(含)以上认证机构重复认证,接受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声明。(新版实施规则5.2.7第(6)条款) 产地环境质量监(检)测报告或监(检)测结论等有效的符合性证明材料。(新版实施规则5.2.7第(8)条款) (二)现场检查及样品检测要求(新版实施规则5.4-5.6条款) 现场检查及样品检测要求增加或变更以下内容: 1.对于有机产品经营认证,重点关注有机产品经营相关的管理制度、贸易情况及销售证使用管理情况等,如涉及仓储场所,应重点关注仓储、运输过程的符合性以及产品包装是否发生变化。(新版实施规则5.5.1第(10)条款) 2.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生产、加工认证的所有产品抽样检测,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检测指南和现场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需检测的项目,不应遗漏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检测指南中的必检项。农药残留相关的检测项目应按照方法选择原则确定一个检测方法;(新版实施规则5.5.2第(2)条款) 3.对植物生产认证的,必要时可对其生长期植物组织进行抽样检测。多年生作物未挂果时,应检测生长期植物组织。如果认证委托人生产的产品仅作为该委托人认证加工产品的唯一配料,且经认证机构风险评估后配料和终产品检测项目相同或相近时,则应至少对终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对于配料相同,加工工艺相同,具有不同规格、形态、加工精度等的同类产品,认证机构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至少对风险最高的一种终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新版实施规则5.5.2第(3)条款) 4.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并送检的,认证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抽样检测并得到检测结果,检测合格后方可允许 获证有机产品按照有机产品销售和宣传。(新版实施规则5.5.2第(4)条款) 5.加工用水检测报告时间不应早于检查日期前的12个月,其他类监测(检测)报告时间不应早于检查日期前的24个月。(新版实施规则5.5.3条款) 6.对于获得境外有机产品认证连续4年以上(含4年)的有机种植基地、连续2年以上(含2年)的有机养殖基地,经认证机构现场检查确认其符合GB/T 19630要求(含种植基地过去四年使用的投入品或养殖基地过去两年使用的投入品),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可免除转换期。(新版实施规则5.5.4第(4)条款) 7.发生下列情况时,检查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经同意后终止检查:(新版实施规则5.5.6条款) (1)认证委托人对检查活动不予配合,检查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认证依据有重大不一致。 (3)其他导致认证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8.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认证机构不应批准认证。认证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认证委托人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同一批产品同时在两家(含)以上认证机构重复认证的。(新版实施规则5.6.3第(11)条款) (三)认证后管理要求(新版实施规则第6章条款) 认证后管理要求增加或变更以下内容: 1.认证机构应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安排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 查。获证组织持续申请有机产品认证的,可结合再认证实施。(新版实施规则6.1条款) 2.认证机构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5%的获证组织实施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对于尚未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不通知检查比例应不低于10%,且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至少选取一个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新版实施规则6.1条款) 3.认证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组织变更信息,对获证组织实施有效跟踪。在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后,认证机构每年应在流通领域对使用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抽取获证有机产品进行检测,获证组织的抽样比例不低于10%且每家获证组织抽取不少于一种有机产品进行检测,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新版实施规则6.2条款) 4.认证机构在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获证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2)获证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联系地 址变更的信息;(9)销售证和有机码的使用情况。(新版实施规则6.3条款) 5.获证组织应建立与销售证和有机码相关的追溯制度,实现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追溯。鼓励获证组织实现销售证和有机码追溯信息化。有机码二维码尺寸规格应根据获证产品或获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尺寸、印刷技 术,确定二维码的印刷尺寸,宜不小于7mm×7mm, 其分辨率宜不小于300PX × 300PX(新版实施规则6.4.7条款,附件5) 6.认证机构对其颁发的销售证和有机码的正确使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并通过“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上传有关信息。(新版实施规则6.4.8条款) (四)有机枸杞认证补充要求(新版实施规则附件6) 外购植保产品采购记录需补充 “农药登记证号”;各产区高风险检查时期延长(青海、新疆、西藏延长至8月15日,宁夏、甘肃等延长至7月1日);产量衡算同步明确干果及鲜果产量上限。 三、其他要求 新版实施规则进一步强化了有机产品认证的全流程管控,对生产、加工、经营各环节的合规性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 请贵组织高度重视,尽快组织相关负责人、技术人员及内部检查员开展新版实施规则的专项学习,重点掌握新增的产地环境检测、抽样检测、追溯管理等要求;对照新版实施规则,完善有机产品认证相关的管理体系要求,确保符合认证条件;及时与我机构对接认证转换事宜,避免因未及时完成体系调整导致认证证书暂停、撤销,或引发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附上 2025 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其释义等文件,敬请贵组织详细查阅。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与我机构总部及各分支机构联系。再次衷心感谢贵组织对我公司的信任与支持! 附件: 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4日
